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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同祖学术重探:传统中国“儒法”融合的深度剖析

瞿同祖:学术巨匠的辉煌成就

  瞿同祖,这位20世纪杰出的社会学家与历史学家,在西方汉学界享有盛誉。他的著作《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及《清代地方政府》历经多次再版,已然成为学术界的经典之作。近期,私家历史特邀四位知名学者,共同“重读瞿同祖”,旨在与广大读者分享他们的深刻学术思考。

瞿同祖学术重探:传统中国“儒法”融合的深度剖析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起,瞿同祖先生对中国法律文化与法律史研究的卓越贡献,便在国内学术界获得了广泛的认可。按照国际学术惯例,我们下文将直接称其为瞿同祖或瞿氏。在其众多研究著作中,影响最为深远的当属其早期出版的两本英文专著。其中一本,是他基于1947年中文版修订而成(据传1955年即已完稿),并于1961年正式出版的英文著作《Law and Society in Traditional China》(《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以下简称《中国法律》)。另一本,则是他于1962年由哈佛大学出版社推出的《Local Government in China under the Ch’ing》(《清代中国的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与《中国法律》:学术价值的深度挖掘

  由于特定历史原因,瞿同祖在1965年回国后,学术研究发表逐渐减少。然而,《清代中国的地方政府》一书,作为二十世纪中期研究清代地方政府运作最为系统深入的英文著作之一,其学术价值依然不容忽视。而瞿氏更为法律史学界所称道的,则是他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提出的“法律儒家化”(Confucianization of the law)观点,即从西汉至清末的帝制中国(他称之为传统中国)经历了法律的儒家化过程。

  瞿氏的这一论断,对二十世纪后半期国内外学者的中国法律史与思想史研究方向产生了深远影响。本文旨在分享重读瞿氏上述两本著作的浅见,并探讨其对自己研究项目的学术意义。我们将从瞿氏著作的重要学术价值出发,同时分析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局限性,以及留待学界进一步研究的领域。

学术贡献:中外交流的桥梁与法律史的复兴

  瞿同祖在二十世纪中叶,运用英语及欧美社会学、人类学的研究方法,对帝制中国法律体系进行了重新诠释。这一工作不仅促进了中外学术交流,更为1949年后中国法律史研究领域的复兴奠定了重要基础。他的专著中引用了大量不同类型的中文文献史料,尤其是出版过的古籍与官方文献汇编,其文献收集与整理能力,即便在今日,也属罕见。

  例如,在《地方政府》一书中,瞿同祖借助了哥伦比亚大学与哈佛大学图书馆丰富的清代古籍善本资源,对清代地方衙门的内部运作机制进行了详尽分析。半个多世纪后,该书仍是了解清代地方政府内情的重要入门著作之一。作为那一代海外最著名的华人史学家之一,瞿同祖与张仲礼、何炳棣等人的学术贡献,不仅在于具体研究题目的洞见,更在于他们能将大量欧美学者此前鲜少了解或查阅的中文文献与史料融入研究之中,从而提高了海外汉学研究的深度与广度。

历史局限性与现存学术价值:多学科视角下的创新

  瞿同祖的学术贡献还体现在他能将繁杂的文献资料进行提纲挈领的分析,并运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加以提炼与归纳,发展出具有深远影响的学术观点。他的研究不仅引用了韦伯等欧美近代社会学家的名著,更明显受到了当时欧美社会学研究与理论的影响。尤其是他引进的欧美法社会学理论,将法律视为社会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认为法律与社会相互影响与折射,这一研究思路在当时具有“革命性”的创新意义。

  尽管在《中国法律》一书中,关于帝制中国两千年法律与社会历史的论述存在诸多值得重新商榷之处,但瞿氏的这些英文专著无疑是二十世纪上半期中西学术传统融合下的杰出学术成果,对推动海内外汉学研究与对话作出了重要贡献。

瞿同祖学术重探:传统中国“儒法”融合的深度剖析

  在充分肯定瞿氏学术贡献的同时,作为二十一世纪研究中国法律与文化的历史工作者,我们应如何看待其著作的具体观点与影响?在我们的研究中,又应如何吸收这些著述的研究成果,并根据新材料或新方法推陈出新、另辟蹊径?瞿氏的《地方政府》一书虽偏重于事实性描述与总结,理论性分析相对较少,但其使用的清代地方官员与幕友编撰的官箴书与政书,仍为我们概括描述清代地方衙门的运作与地方治理提供了宝贵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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